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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22号
【颁布时间】 2000-07-20
【实施时间】 2000-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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