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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关于我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天津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熊建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巡视员董迎科、市监察局局长韩启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有关城区、功能区管委会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做好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标准及完成时限,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度情况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延龙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有关区县(含滨海新区有关城区、功能区,下同)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协调做好对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及向监察部门移交的工作;负责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协调解决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检查区域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和塘沽、汉沽、大港,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中新生态城,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三、工作安排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以区县自查为主,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自查,总结汇总自查阶段情况及数据,报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查处阶段。有关区县要坚持边检查、边查处、边整改,7月15日前完成土地违法违规项目的处理和查处工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8月15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将有关区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排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移交市监察局,并会同市监察局对土地违法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检查验收阶段。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组织检查验收的具体要求,由市国土房管局进行组织协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30日前,根据第二阶段约谈后的整改情况,由市监察局对整改不力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区县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向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汇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并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
  
  公安、司法、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各有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同时,建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月报制度,
  
  按照各阶段工作任务排出时间表,确保按进度向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报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组织参加国土资源部安排的集中培训,组织全体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人员参加全国视频培训。同时,要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座谈研讨、专题讲解、交流学习、现场观摩等多样形式,重点培训参加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使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准确。填写各项统计表格后,具体工作人员要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上报的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经填表人、审核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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