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2000]18号
【颁布时间】 2000-07-17
【实施时间】 2000-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