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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广告协会
【发文字号】 中广协[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广告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广告协会章程》、《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现将中国广告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于2009年8月25日核准通过的《中国广告协会章程》以及重新修订的《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广告协会章程
  
  2、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3、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广告协会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附件1:
  
  
中国广告协会章程
  
  (2009年8月25日经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广告协会,英文名称:CHINAADVERTISINGASSOCIATION,缩写:C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广告公司、广告媒体、广告主、广告调查机构、广告设备器材供应机构等经营单位、地方性广告组织、广告教学研究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广告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委托参与制订、修订广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完善广告行业管理,促进广告行业发展。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四)开展国内国外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广告理论研究,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质、道德品质。
  
  (五)拓展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信息网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广告业有关的国内外信息,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出版行业图书、杂志、内部刊物等,办好行业网站。
  
  (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展览,推广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开展促进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的活动。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广告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广告组织建立联系,探讨促进业务合作,代表和统一组织中国广告界参加国际广告活动。积极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开展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核。建立广告监测、劝诫机制和广告投诉处理机制。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经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文明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九)有效地开展行业维权工作。开展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行业的诉求,维护行业的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广告经营资格,依法经营二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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