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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办[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防止煤气中毒事故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我市冬季取暖已接近尾声,集中供热将陆续停止,但从历年进入这一季节的特点看,煤气中毒事故发生进入高发期。一是初春季节咋暖还寒,气温变化较大,特别是夜间温度较低,临时性简易取暖问题突出。二是外用工相继返津,回到工作岗位,建设施工工地、劳动密集型企业、学校、旅店等使用炉火取暖情况增加,这些人员对安全取暖常识、防止煤气中毒的危害性了解不多,认识不足,极易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三是部分炉具由于缺乏经常清理,烟道炉具积灰较多,易造成烟道堵塞,导致煤气中毒事故。为有效防止煤气中毒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各区县要组织建设施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学校以及其他可能使用临时取暖的单位进行宣传,确保宣传到位。乡镇、街道要对小作坊、小餐馆、外用工临时居住场所、值班室、传达室、存车处、花窖等取暖场所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广泛宣传煤气中毒的危害和防止煤气中毒的安全措施,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盲区。对使用煤炉、煤气炉、自备发电设备等不同的取暖设备、设施的单位,宣传内容要有侧重,确保宣传的深度,确保宣传的时效性,提高对煤气中毒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安全取暖意识。
  
  二、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检查
  
  当前恰逢“两会”召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特别是极易导致多人煤气中毒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部位。检查的重点:一是市、区县管辖的建设施工工地、桥梁、地铁等户外施工作业单位;二是郊县劳动密集型工矿企业及民工砖窑等作业场所;三是城乡结合部废旧物品回收点、物流配送等使用煤炉取暖的场所;四是集中供暖尚未覆盖的菜市场、小作坊、值班室、传达室、存车处、花窖等有取暖设施的场所。
  
  三、明确标准,消除安全隐患
  
  严格执行《关于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规定》(津安监管字〔2001〕43号),严禁3人(含3人)以上居住的宿舍使用煤炉、煤气炉等明火取暖。对使用自备发电设备取暖方式的,其发电设备必须单独房间设置,保持通风良好,严禁与居住场所共用同一建筑物,防止因发电设备尾气、废气外溢造成中毒事故发生。对使用煤炉取暖的房间,严禁使用自制煤炉,烟囱的连接必须按排烟方向顺装,出口与风向方向一致,保持烟道畅通,室内必须安装风斗,保持通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要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同时对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取暖设施立即拆除,安装使用符合防止煤气中毒事故发生的取暖设施;二要从严查处此类安全隐患和事故,对于因检查落实不力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三要做好督促检查和抽查。在此期间各级安监部门要深入基层,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部位进行抽查,确保检查效果。各区县、各单位要加强对开展本次专项检查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防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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