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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17号
【颁布时间】 2000-07-10
【实施时间】 200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9〕183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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