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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按照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原则。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坚持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各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实施新机制的有效方式。 (三)工作目标。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四是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四)先行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关于先期覆盖30%的工作要求,确定在全省25个区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27个县(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上县(市、区)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是否纳入实施范围,我省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主要任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要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和医保报销制度体系;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完善政府投入补助政策;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制定和发布《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省使用的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 (二)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实施办法(试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三种方式,执行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由通过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集中招标和合同约束,压缩不合理的费用空间,进一步降低药价水平,同时要保证质量、保证供应。2010年3月1日至10月1日为招标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和药品采购历史价格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含配送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最高采购限价内,参照当地原招标价格等,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