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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0-06-29
【实施时间】 2000-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实施时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是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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