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8]民他字第17号
【颁布时间】 2000-06-26
【实施时间】 2000-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7〕浙法告申民他字第6号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鲁迅之子周海婴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以调解结案为宜。如调解不成,你院可根据本案实体审理的情况确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或如何承担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