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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0]95号
【颁布时间】 2000-06-20
【实施时间】 2000-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0〕41号《关于如何适用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条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决定书形式,对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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