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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企业信息系统包括企业内部办公信息系统以及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应向监事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和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政府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