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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服[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单独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对因损坏、丢失等申请补领IC卡的,可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卡60元。
  
  二、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同址安装使用第四台以上数字电视机顶盒,其基本收视维护费每台按不高于第一台标准收取,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三、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移址,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向用户收取移址服务费。
  
  四、各地应严格执行有线电视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也不得以捆绑收费等形式擅自提高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其它事项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92号)及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式与价格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06〕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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