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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管理工作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8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管理工作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业务的管理职能已由外资司调整为外贸司牵头,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业务相应地由外资处调整为外贸处管理。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业务均报省厅外贸处办理,外资处不再受理上述业务。具体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品出口配额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农产品出口配额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目录一和目录三)。 5、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厅(外资处、外贸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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