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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鸡西市政府
【发文字号】 鸡政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附则
  
  (十二)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鸡政发〔2005〕38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三)本优惠政策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为调动全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引进鸡西市行政区域外项目、资金过程中,直接发挥引资作用的社会自然人和招商中介机构;从国家和省争取资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公务人员及社会自然人,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的奖励
  
  1.引进政府鼓励类的有税收贡献的项目,按税收贡献率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进现代煤化工、石墨深加工、机械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等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5%予以奖励;
  
  (2)引进其他经营性项目(不含煤炭开采、洗选及房地产开发),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
  
  2.通过中介机构委托招商引进的项目,按项目落地后,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3.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等到我市投资建设大型工业生产加工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或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
  
  (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
  
  1.对上争取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超过核定指标部分,对单位给予经费奖励。奖励标准:指标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超过指标部分的3%给予经费奖励;指标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按超过指标部分的2%给予经费奖励;指标在5000万以上的,按超过指标部分的1.5%给予经费奖励;
  
  2.各部门对上争取的自用资金,纳入考核,不予奖励;
  
  3.在部门工作职责之外,对上争取无偿资金的,按到位资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4.以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为主体,对上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或实物的,给予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按20%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25%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按30%提成奖励。对直接引资者给予3%奖励。由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协作对上争取的资金,视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由受益财政出资。
  
  四、审核、认定及兑现程序
  
  (一)引进项目和对上争取资金的确认,由市经合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考核办法》考核认定,出具确认文件。
  
  (二)各单位要按时向市经合局报送引进项目和对上争取资金审核材料、包括统计报表、资金到位证明、上级批文、进帐单等。对上报材料不及时、不全面的,逾期不予认定。
  
  (三)对多家单位共同引进的投资项目和联合争取的资金可由主导单位单独申报,也可由主导单位和参与单位协商按比例分摊共同申报。参与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同主导单位协商申报,指标计算在主导单位的指标内。
  
  (四)机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奖金,应按规定填报《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或《对上争取资金登记表》和《奖励申请表》。引进项目的,在项目投产达效后,持签订的《招商引资及对上争取资金合作协议》原件、项目单位当年缴税凭证、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安置就业人员证明原件,报市经合局审核。对上争取资金的,在资金到位后,持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及对上争取资金合作协议》、上级资金批文、资金进帐单、相关单位的证明,报市经合局审核,经市经合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出具奖励通知单,有关单位和个人凭奖励通知单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和相关政策列支。对申报奖励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并取消出具虚假文件单位、企业兑现奖励政策和优惠政策资格。
  
  (五)县(市)、区引进的项目和对上争取的资金,由县(市)、区招商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县(市)、区政府负责奖励。相关单位(含驻外办)或个人帮助县(市)、区引进域外项目和对上争取的资金,相关单位(含驻外办)或个人直接向相关县(市)、区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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