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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应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进行编制,确保所采用的工作手段、方法符合地质规律、勘查区实际和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要科学部署和设计坑探、槽探工作,对地质依据不足的,不予设计,避免盲目投入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深部矿体的揭露,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包括浅钻;地表槽探工程,要根据实地覆盖物情况,尽量部署在覆盖物少,岩石出露良好的地段,避免长、大通槽。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为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根据四川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省厅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以下分工组织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
  
  (一)国家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二)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其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化工、盐业、建材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由省内其它国有地勘单位的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
  
  (三)其它申请人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
  
  三、加强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管理。高风险类矿种或低风险类矿种勘查不得申请变更(增加)为煤炭矿种勘查,申请变更(增加)为其它低风险类矿种勘查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示后给申请人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组织审查单位认定意见;除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探矿权的外,申请人应缴纳变更(增加)矿种勘查探矿权价款或作出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由低风险类矿种或高风险类矿种申请变更(增加)为高风险类矿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组织审查单位认定意见。
  
  申请探矿权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组织审查单位认定意见;申请人应缴纳探矿权扩大范围或矿山延伸勘查的探矿权价款或作出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
  
  四、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专家名单及组织单位认定意见;申请探矿权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的,还应提供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凭证或探矿权扩大范围、矿山延伸勘查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书。
  
  五、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为适应探矿权行政审批电子信息网络办公需要,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完善探矿权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审批程序,对有关探矿权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进行了修订。申请探矿权登记时,应按《探矿权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要求进行申报。
  
  六、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88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请探矿权编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的意见》(川国土资函[2003]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 探矿权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
  
  3.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略)
  
  4.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
  
  5. 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
  
  6.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7.四川省探矿权转让调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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