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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效能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立健全投资创业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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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财综〔2008〕47号、赣府厅字〔2009〕17号文件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按国家统一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农业厅、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
  
  12、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在全省推广SIYB创业培训,2010年计划培训6万人,比2009年增加1万人。(责任部门:省人保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13、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对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用工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责任部门:省人保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商务厅)
  
  (三)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14、加大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推广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造的支持小企业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方式,开辟更多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贷款的渠道。探索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担保方式,对处于创业初期,资金需求量小、贷款期限短的企业,可采取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企业法人代表连带责任担保、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等方式,实行封闭贷款管理模式,扶持其发展壮大;对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可采用设备和房产抵押、多家企业协保及仓单质押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壮大,2010年继续稳定中小企业贷款占贷款总量的比重。(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江西银监局,配合部门:省中小企业局、各金融服务机构)
  
  15、搞好银企业对接。进一步探索完善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创新对接形式、丰富对接内容,提升融资对接工作水平,巩固“千企万岗”百日帮促活动成果。今年省、市、县都要组织开展一次银企业对接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责任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配合部门:各金融服务机构、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科技厅)
  
  16、积极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治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担保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鼓励担保公司重点加大对“四有三不”企业,尤其是不具备银行担保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力争中小企业有效贷款满足率达到70%以上。全省新增20家左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现担保基金100亿元。(责任部门: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各金融服务机构)
  
  17、全省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确保22亿元以上,其中支持个人创业贷款占70%以上。(责任部门:省人保厅,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各金融服务机构)
  
  18、做大做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责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担保融资额10亿元。(责任部门:省农业厅,配合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各金融服务机构)
  
  (四)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19、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责任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
  
  20、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促进市场主体总量扩大,今年力争全省个体户总量净增20万户(总量突破100万户)、私营企业净增2万户(总量达到15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净增2000家(总量超过1万家),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5%,增加值增长15%,占全省GDP比重达到55%。(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配合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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