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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设置和面积 诊室设施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 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4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 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 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不少于6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 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不少于15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 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50平方米。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 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 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不少于40平方米。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 健康宣教室1间。不少于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 X光机、牙片X光机、B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测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