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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行〔2000〕7号
【颁布时间】 2000-04-19
【实施时间】 200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理解和溯及力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在《若干解释》实施之日即2000年3月10日之前已经届满,其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根据《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在《若干解释》实施之日即2000年3月10日之前尚未届满的,其起诉期限适用《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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