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农字[2010]18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2010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2010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2010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突出抓好医改各项任务,深化农村牧区卫生改革,统筹规划,增加投入,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为提高广大农牧民健康水平服务。
  
  一、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1.提高筹资标准、增加财政补助。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政府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20元,农牧民个人筹资增加到每人30元,部分困难的地区可以两年到位。自治区财政对6万人口以下的牧业旗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要求各地按照应承担的比例尽早落实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参合。下一步的宣传工作要突出重点,按照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重点做好农牧区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参合宣传工作,参合率达到户籍人口的90%以上,常住人口的95%以上。
  
  3.确定补偿模式,提高报销比例。在2011年全部取消家庭账户,实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2010年全区要有50%以上的旗县(市、区)实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住院报销封顶线必须达到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力争农牧民平均住院报销比例较2009年提高5个百分点。年终当年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0%,历年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
  
  4.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落实考核制度,确保新农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加快信息数据处理中心的建设,2010年使用自治区统一开发的管理软件实现全区联网,在实现本地现场报销的同时,实行异地现场报销,及时汇总信息,为监控、分析、决策提供保证。
  
  5.探索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门诊总额预付和住院单病种付费的支付模式,按照自治区方案建立按单元、按病种、按人头支付的医疗费用预付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服务和合理运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要积极探索特殊的重大疾病救治工作,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逐步扩大新农合保障病种范围,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6.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有效开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大力推广新农合住院即时报销制,推进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制定实施工作,落实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政策,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7.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5厅局下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机构建设,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落实考核制度。
  
  8.认真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培训管理和经办机构人员,加强盟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高各级管理水平。
  
  二、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完善农村牧区卫生补助政策。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开展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按照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核定卫生院编制,政府负责苏木乡镇卫生院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以及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等所需经费。
  
  2.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要重点办好、做强县级医院,使其发挥新农合服务主体和县域服务及培训中心的作用;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形势变化和居住人口的变化,适当调整卫生院的布局。办好规划内的卫生院,重点建设中心卫生院,使其发挥医疗卫生服务的枢纽作用。扩大农村牧区卫生资源总量,建立起“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职能明晰、相互协作、富有活力”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认真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提高受援卫生院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强卫生院绩效考核和监管。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向农牧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