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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农字[2010]18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3.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按照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做好农牧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各地农牧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以上。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做好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4.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嘎查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也可由卫生院设点举办,乡村医生承办。要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有效发挥卫生院对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管职能。做到工作任务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工作规范统一,执业范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一体化管理率达到80%以上,合格嘎查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90%以上。要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法对乡村医生实施注册准入和从业管理。
  
  5.加强农村牧区卫生队伍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吸引、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卫生院工作,发挥好支农大学生下基层服务的作用。切实改善现有卫生人才的待遇。认真实施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做好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三、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进一步完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保的具体实施和达标评估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初保任务,督促和检查旗县(市、区)初保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实施初保工作进展情况。
  
  2.积极完成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按照卫生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初级卫生保健指标落实工作。达标的旗县(市、区)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未达标的旗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完成各项达标任务,接受评估。2010年是初级卫生保健十年规划的最后一年,各地要做好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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