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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7〕104号)关于“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城市居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为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分别为:张店区9352元、淄川区8548元、博山区8101元、周村区8111元、临淄区9327元、桓台县8858元、高青县6711元、沂源县7222元、高新区9513元。
  
  二、2010年度全市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2010年度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四、2010年度各区县、高新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标准为:张店区6.77元、淄川区4.87元、博山区4.75元、周村区4.30元、临淄区6.51元、桓台县5.00元、高青县4.97元、沂源县4.32元、高新区6.26元。
  
  请按照《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和上述标准,落实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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