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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工作安排。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对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属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多个部门工作的问题,可以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法规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将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清理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可以采取废止、修改、作出解释、督促政府制定配套规章和纳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进行修改等方式,分类进行处理。 (三)时间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办、各法规实施主体对各自职责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后,务必于2010年3月20日前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须以单位的名义并加盖公章后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于2010年3月25日前提出初步清理后的处理意见报告。对需要废止、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争取今年4月底前取得清理的阶段性成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和废止的立法程序;对修改幅度较大或目前修改的时机、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加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