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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并评选第一批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通知

[接上页]

  3、从事蒙医中医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为25年以上(含25年);或在蒙医中医临床一线连续工作原则上为20年以上(含20年)。
  
  4、平均日门诊蒙医中医处方原则上(含针灸、理疗、康复等治疗处方,下同)原则上为25人次以上(病房医师业务量按照每天管理1位病人并开展蒙医中医药服务,相当于2.5个门诊人次计算);或在某一专病治疗方面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平均日门诊蒙医中医处方原则上为15人次以上。
  
  5、具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治疗疑难杂症方面成效显著,在当地蒙医中医药界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选择条件:以下4项条件需具备2项以上。
  
  1、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并已培养出2名以上得到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徒弟。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或省、盟市级蒙中医药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或自己的临床经验被出版著作收编。
  
  3、为盟市级以上蒙中医药学会会员,或担任旗县(区)级蒙医中医药学会理事。
  
  4、获得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乡村医生获得乡镇卫生院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四条 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推荐表;
  
  2、必备条件、选择条件所必需的相关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论文证书、奖励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蒙中医工作量统计、临床工作报告、有关数据及师承教育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推荐的候选人,须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推荐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旗县卫生局,经旗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盟市卫生局。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对各旗县区推荐的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评审、排序,在进行公示的基础上,写出推荐意见,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
  
  第六条 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统一组织,并成立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专家组,负责对各盟市推荐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名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共同对公示结果进行综合审查,最终审核确定“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名单。
  
  第七条 候选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评出的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名牌效应。在职称晋升时结合实际可优先考虑或破格。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的组织、监督、审核和确定工作。自治区蒙中医管理局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评选工作,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名牌效应。
  
  第十二条 已获“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医德败坏或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取消其“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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