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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0-04-06
【实施时间】 200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庆祝专利法实施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继往开来,努力工作,把我国专利审判工作开展得更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十五周年,这是我国专利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十五年来,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在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经济科技发展的大局,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技术创新的指导思想,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专利案件。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起至去年年底,全国法院受理并审结各类一审专利案件共计8700余件。其中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专利行政纠纷案件等。人民法院在专利案件新,审理难度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务。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调整和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依法制裁侵权,保护了专利权人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调动了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积极性,促进了专利技术的推广、转化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挥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保障和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确立了一些重要的专利审判司法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对大量专利案件的审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专利审判的一些重要司法原则。例如,及时有效制裁侵权,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促进科技进步和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原则;尊重科学规律的原则;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为我所用的原则等。
  
  (三)基本建立了专利审判的各项制度。为了正确适用专利法等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正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利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总结专利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和颁布了7个司法解释和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基本建立起了比较系统的专利审判制度。如专利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专利侵权中止审理制度;技术鉴定制度;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重复授权专利的处理原则;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等。这些专利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专利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专利法的正确实施。
  
  (四)加强了专利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专利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组织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50余家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亦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没有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人民法院,也在有关审判业务庭设立了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践证明,将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集中在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合议庭审理的做法,对于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专利审判业务的经验积累,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专利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一支政治强、精通专利法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为了建立和培养这支队伍,国家法官学院和不少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或者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学习,参加培训研讨学习的人员累计达3000余人次。这支专业审判队伍,是人民法院完成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审判任务的重要组织保障。
  
  专利法实施的十五年,是人民法院专利审判工作从无到有,并获得长足发展的十五年,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专利审判工作与改革开发、经济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与党和国家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我们努力工作,不断开拓前进。
  
  随着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加入WTO的时间日益临近。党和国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十分重视,为我国专利乃至整个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专利等知识产权审判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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