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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节 行政约见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内部制度缺失、两次及两次以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能影响其合法经营的,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见。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约见,应当制作《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行政约见书》,经报请批准后,在《行政约见书》上加盖单位公(印)章。 第二十二条 《行政约见书》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约见谈话的主题、时间、地点及需要携带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约见应当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 行政约见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行政相对人签名(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盖章)的,由两名执法人员在谈话笔录上予以注明。 行政约见书以及约见谈话笔录存入行政相对人的企业监管档案或者行政执法案卷。 第五节 信息公示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公示信息,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示信息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选择重点依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审查公示的信息,组织协调辖区内的信息公示工作。 涉及全省性、危害严重以及特大、敏感的信息,经省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对社会公示。 区域性信息经设区市局或县(市、区)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对社会公示。 工商分局(所)在县(市、区)局的统一领导下,在其辖区内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外公示信息的批准文件、公示内容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存入机关文书档案和案件档案。 第三章 行政指导文书、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指导文书格式可以由省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行政指导文书可以印制,也可用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指导文书应当按照要求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三十条 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应当在行政指导完成之日起2日内归入相关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运用电子政务,建立行政指导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归集和使用行政指导信息,实现行政指导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指导的工作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指导实施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规、监察及其他相关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指导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实施行政指导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实施行政指导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 (四)实施行政指导是否具有辖区特色; (五)是否推行助成性、调停性行政指导等新举措; (六)实施行政指导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行政指导监督检查评议制度,将行政指导监督检查纳入行政效能监察以及执法检查范围。 省局以及设区市局可根据行政指导工作需要,对本机关或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专项检查的结果列入行政执法效能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指导失当或者行政相对人经济损失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