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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信字[2010]16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
  
  为贯彻《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09〕15号)精神,落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9〕84号)要求,今年全区将着力加强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设,推行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为做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要建立统一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各地要以盟市为单位统一招标采购信息平台软硬件。在条件成熟后,自治区将在各盟市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基础上,统一建立全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平台。
  
  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卫生数据字典与元数据管理系统(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开展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各盟市在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软硬件招标、中标之后,要将中标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软件报自治区卫生厅,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三、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纸质健康档案要保持一致。各盟市现有城市社区居民纸质健康档案和电子健康档案的具体内容,都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中有关自治区2009~2011年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项目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四、自治区成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各盟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管理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障信息平台软硬件建设和运行、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资金供给。
  
  五、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信息中心负责全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指导工作;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负责城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业务管理;卫生厅农村牧区卫生处负责农村牧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业务管理。
  
  六、明确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时间和进度要求。各盟市在201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信息平台建设招标采购任务,年底前基本完成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平台的建设。建设过程中,请各地及时向卫生厅反馈工作进度和有关问题。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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