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药字[2010]16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试点盟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卫生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提出的在2010年2月底前30%以上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任务,卫生厅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在自治区试点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自治区确定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首批6个试点盟市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为了解和掌握各盟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督促各地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当前一项重大医改任务抓实抓好,卫生厅决定由乌兰副厅长、许宏智副厅长带队,组成两个督查组,从3月8日起,对各试点盟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请有关盟市对照随文印发的督查方案,认真组织自查,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和路线安排请与各组联系人联系。
  
  第一督查组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进行督查,组长为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蒙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乌兰,成员有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刘贵生,自治区蒙中医局副局长扎拉嘎呼。
  
  第二督查组对通辽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进行督查,组长为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许宏智,成员有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副调研员高喜元,自治区卫生厅监督所医疗监督科科长韩林锁。
  
  第一组联系人:刘贵生,电话:6944305,13009505283
  
  第二组联系人:高喜元,电话:6944516,13947159786
  
  附件:自治区卫生厅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自治区卫生厅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查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近期深化医药卫生工作五项重点任务之一,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国务院明确提出,到2010年2月底,全国要有30%以上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我区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专门召开会议,确定了我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首批试点地区,随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9〕131号),提出了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任务与保障措施,确定2010年2月底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首批6个试点盟市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为了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任务,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卫生厅将在近期对试点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督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和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督查,全面了解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进一步推进我区试点盟市基本药物实施工作,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督查对象
  
  试点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苏木乡镇卫生院。
  
  三、督查时间
  
  2010年3月8日~3月15日。
  
  四、督查内容
  
  1.试点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总体部署、主要做法和成效;
  
  2.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发布情况,文件名、发文单位、发文号与发文时间;
  
  3.本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投入补偿政策;
  
  4.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范围,国有企业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是否纳入实施范围;
  
  5.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时间;
  
  6.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与实际执行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分头统计);
  
  7.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成立“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盟市和旗县是否有负责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的机构,以及人员和工作资金来源;
  
  8.试点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全部参加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多少已经通过采购平台实施网上集中采购,原有库存药品的处理情况;
  
  9.试点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有库存药品处理或使用耗尽后,是否还可以使用超过自治区规定范围的药品;
  
  10.实施零差率销售后,与实施零差率前药品价格下降幅度;
  
  11.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具体实施情况;
  
  12.新闻宣传工作、社会反响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意见;
  
  13.存在的问题、困难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14.其他有关基本药物制度的问题。
  
  五、督查方法
  
  1.听取盟市卫生局汇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2.查看相关文件;
  
  3.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场督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