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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由“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