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二、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由“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