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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令第18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07-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修正)

[接上页]

  第五章 对进出珠海园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珠海园区的,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且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货运车辆、非货运车辆进出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港澳车辆管理办法)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澳门车辆进出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的,申请人应当在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持主管部门批文、车主/企业、汽车、驾驶员等有关资料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备案,并且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海关签发《来往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本》。
  
  第三十六条 港/澳籍货运车辆、非货运车辆以及澳门车辆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境后,应当在3个月内复出境;特殊情况下,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车辆备案有效期内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七条 对于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境的货运车辆,海关按照港澳车辆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对于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境的非货运车辆、澳门车辆,海关比照港澳车辆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进境的港/澳籍货运车辆、非货运车辆可以从珠海园区进入珠海市区或者从珠海市区进入珠海园区。
  
  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入珠海园区的澳门车辆,不得从珠海园区进入区外。
  
  第三十九条 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出珠海园区、澳门园区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为限,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进出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车辆的备用物料和驾驶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旅途需要为限,超出旅途需要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四十条 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国际中转货物和其他另有规定的货物外,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珠海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澳门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澳门园区。
  
  货运车辆,是指依照港澳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从事来往粤澳公路货物运输的粤澳两地牌照车辆。
  
  非货运车辆,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按照规定在海关备案、来往粤澳的粤澳两地牌照商务车辆、私人小汽车。
  
  澳门车辆,是指在珠海园区投资设厂的境外商户的澳门籍货运车辆和私人小汽车,以及澳门专业货运公司的货运车辆。
  
  第四十三条 海关对珠海园区管理的其他事项,由拱北海关比照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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