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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晟楷中学学费住宿费的请示》(蓟物价请[2010]2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10年招收新生起,晟楷中学初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元。原在校生收费标准仍按照学费每生每学年4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600元执行。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蓟县物价局每年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报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晟楷中学到你局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局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晟楷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7]173号)即行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