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44个县域工业园区,按照各自特色分类指导,形成品牌牵动的良性工作格局。 (四)围绕推动服务业大发展快发展,实施现代服务业商标战略。大力支持100个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和15条服务业产业带建设。引导企业积极推行服务业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竞争能力。新注册服务业商标500件,培育省著名商标200件,争创驰名商标10件。对100家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重点跟踪指导。 (五)围绕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争创国际知名品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商标的产品出口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PCT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国际专利注册,增加商标和专利的国际注册数量,维护企业海外商标权益,促进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引导出口企业商标国际注册300件,每年新注册100件,定牌加工企业商标注册率达到80%以上。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政策激励机制。 1.鼓励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支持全民创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户登记注册为企业,完善主体治理结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拥有驰名商标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达到1000万元,可申办企业集团。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 3.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4.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及商标服务的支持力度。 5.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冠“辽宁”行政区划不受注册资本、行业、组织形式的限制;驰名商标企业免于年检。 6.对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扶持。帮助有条件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申请国家的各类政策性基金。对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补贴。 7.省政府对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市、县(市、区)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有关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 (二)积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自办、联合组建或购买等方式,建立研发机构,推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实施商标战略提供技术支撑。 (三)促进企业商标价值的开发利用。支持企业以商标为纽带,通过投资入股、质押融资等方式,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引导企业加强商标文化建设,积淀商标的历史文化价值,提高商标的凝聚力。 (四)加强商标无形资产管理。引导企业改制改组和组建企业集团中将商标无形资产的运作和企业有形资产的重组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要将国有企业的商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防止企业在经营、转让过程中商标资产的流失。 (五)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完善协作查处机制。建立商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维权体系。构建区域内、外打假维权机制,为自主品牌开拓省内外、国内外市场提供有力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保障机制。成立辽宁省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商标战略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梯队建设、分类指导、舆论宣传、效能监督、考核奖励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将商标战略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围绕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