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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门,在产业规划及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对实验室予以重点扶持,并逐步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实验室的核定每三年确认一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被公告撤消的实验室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实验室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次给予书面警告、通报直至发布公告撤销的处理: (一)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三)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产品开发、生产,或参与其检验的产品经营活动的; (四)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窃取企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参与社会组织的商业活动,或擅自对外披露委托任务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 (七)未尽对实验室自身人员管理职责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 申报机构名称: (盖章) 地址及邮编: 申报方负责人: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申报方基本情况 拟申报实验室名称 所在地区 省 市(区) 主营服务所属行业 □电子信息 □机械行业□轻工行业□建材行业 □汽车行业 □石化行业□纺织行业□有色金属行业 □焦化行业 □钢铁行业□船舶行业□食品药品行业 □其他行业(请注明 ) 组织机构代码 设施设备情况 试验场地(平方米) 恒温面积(平方米) 仪器设备(台套) 设备资产原值 (万元) 人力资源 情况 职工总数(人) 技术人员总数(人)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数(人) 资质情况 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年 年 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增加值(万元) 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 主要技术服务名称 近一年的服务收入(万元) 近一年服务企事业单位数量(个) 技术水平 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情况 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平台名称 主要国家及省级质量检测或技术评价机构 国家级质量检测或技术评价机构名称 省级质量检测或技术评价机构名称 近几年主要科研成果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 仪器设备设施情况 技术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 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的实例情况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的实例(三个) 企事业单位确认情况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附件(另页) 附件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附件2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 附件3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 附件4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