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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收益[2010]14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余额,有关数据应当以经审计的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其中,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不包括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的“三类人员”费用。在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时,2009年12月31日前被重组的科研院所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不得扣除。
  
  三、国有控股公司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是公司应向国家分配的2009年度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公司申报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0年4月30日前,国有控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一式两份报国务院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各一份,报送同时附电子文档),具体要求为: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09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除百分数取整数外,其余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一位小数,具体表式见《暂行办法》附件。
  
  各中央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须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尤其是所属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事项的管理,注重资本回报,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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