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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新颁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5个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开始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及其5个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管理办法》,取消设置数量控制 《管理办法》规定:“安检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但在许可程序中并没有作出设置布局和规划审批方面的具体规定。我省地域狭长,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差异较大,县际之间距离相对较远,为了方便机动车就近进行检验的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主要以市场调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不再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建设数量实行行政审批,而由投资方根据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检验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建设。 目前,我省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21家,同时开展安全和综合检验的机构4家,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23家。近年来,由于机动车数量增长很快,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机动车数量超出检验设备设计检验能力的情况。但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很突出,个别县区设置的安检机构也存在检验数量不足,甚至无车检验的问题。 因此,拟申请设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投资者,应当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项目建设前主动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论证,谨慎投资,预测风险。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对于投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能产生的检验车辆不足或无车检验等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 (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由省质量技术局统一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设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取得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4.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6.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资格许可证任何一张证书有效期满,申请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均应同时提交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证的换证申请材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一并受理、一并安排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一并换证。 (四)已经通过计量认证但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许可证的其他机动车检验机构需要增设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比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换证程序申请和受理。 (五)申请材料的报送方式。 申请采取网上和书面直接申报两种方式分别进行。网上申请应在书面申请材料经受理单位核实后再进行录入,网上录入成功后才视为有效申请。网上申报的具体步骤是:登录http://www.gszl.gov.cn点击在线受理一企业用户一工业产品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审批一进入申报。本通知下发前已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的,如不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按《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补足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进一步强化安检机构检验质量主体责任。 (一)安检机构负责人是检验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高检验责任主体意识,组织在本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机动车检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通过强化管理,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把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责任落到实处 ,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出具的检验报告科学、公正、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