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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黔林资函[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铜仁市芦家洞水电站改扩建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铜仁市芦家洞水电站改扩建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申请报告》收悉。根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预审意见:
  
  一、铜仁市芦家洞水电站改扩建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各类林地。但是,在编制该水电站总体规划布局及相关移民安置规划、复建工程等实施方案时,应当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尽量做到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二、根据铜仁市林业局的初步调查和铜仁地区林业的审查,原则同意淹没区征占用林地面积6.3260公顷。
  
  三、对该水电站改扩建工程预审拟征占用林地调查的范围仅限于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淹没区,待该水电站改扩建工程获得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要求,及时开展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的调查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审定后以最终确认的数据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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