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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0-02-15
【实施时间】 2000-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并于2000年1月1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
  
   (200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根据《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确定的检察改革的原则和重点,现制定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作为2000年至2002年检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以通过大力推进检察改革,加强检察工作,繁荣检察事业,强化监督职能,完善检察体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检察改革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严格遵循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宪法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三年内实现六项改革目标: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实行科技强检,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检察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相适应;
  
  --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
  
  --有利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立足国情,合理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健全科学、合理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执法水平。
  
  一、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1.逐步建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侦查协作机制。2000年,初步形成高效、协调、规范的侦查统一指挥系统。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建立信息顺畅、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中心,强化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健全办理跨地区大案要案的指挥协调和异地代为取证、协助办案的侦查协作机制。
  
  --建立和加强各级检察机关与监察、审计、公安、金融、海关、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逐步建立侦查骨干“人才库”,为办理跨地区的重大、疑难案件提供组织保障。
  
  2.改革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具体规定,使立案监督工作规范化,强化立案监督的效果。
  
  3.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办案规范和工作流程,形成确保司法公正的检察业务运行机制。
  
  --2000年起,定期研究制定侦查、批捕、起诉、抗诉的刑事政策和证据标准,增强检察官证据意识,提高其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探索和完善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程序和证明规则,保证有力指控、揭露、证实犯罪。
  
  --适应公开审判的需要,规范检察人员出席二审、再审法庭的法律职责和工作程序。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规范。
  
  4.2000年起,研究制定刑事案件抗诉标准,增强抗诉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积极研究拓宽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和方式,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标准和具体工作程序,支持民、行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保证民、行检察工作在新形势下取得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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