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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8号公告,现就办理“水镁石”(海关商品编号2530909991)和 “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海关商品编号3824909200)出口备案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上述货物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6月30日的企业,须持合同原件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合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各企业备案的累计出口数量不得超出其合同总数量。企业持备案证明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经备案的企业及货物数量免于验核出口许可证。 三、各商务主管部门在7月7日前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外贸司)。 附件:备案证明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备案证明 (供企业备案出口部分轻重烧镁产品使用) 备案号: 出口企业: 企业联系人(电话):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合同号: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期限: 进口国(地区): 报关口岸: 本次出口数量(吨): 申请单位盖章: 备案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申领日期: 经办人: 填表说明:1、本表应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遗漏,否则无效。 2、备案号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