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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安[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批复(2010)

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抗宫炎片(广东紫珠干浸膏、益母草干浸膏、乌药干浸膏)和杏香兔耳风胶囊(杏香兔耳风干浸膏)的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广西金秀圣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生产地址为广西宜州市城西经济开发区中心工业园区)。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委托加工有效期为自2010年3月24至2010年12月31日。
  
  此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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