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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0-02-01
【实施时间】 200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

[接上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抓紧研究制定书记员条例,科学界定书记员职责。
  
  五、主诉检察官的考核
  
  主诉检察官的考核、奖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考核与奖惩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规定对已任的主诉检察官实行任期制或者淘汰制。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从实际出发,适当解决主诉检察官的有关待遇。
  
  主诉检察官年度考核称职的,可获得连任;主诉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取消主诉检察官资格。主诉检察官在任职期限内,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泄露检察工作秘密等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的,由检察长提议并经本院考评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主诉检察官资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正确处理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助手的关系
  
  检察长要把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检察改革的大事来抓,加强对本院主诉检察官的领导,切实承担起监督、指导主诉检察官工作的职责。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不起诉、起诉、抗诉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主诉检察官的意见。
  
  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应当转变职能,根据检察长的授权,监督、检查、协调主诉检察官及其助手的办案工作。
  
  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主诉检察官所承办案件有意见时,应主动同主诉检察官交换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意见报检察长。需要由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主诉检察官应当提出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报检察长。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不同意主诉检察官意见的,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一并呈报检察长,但不能改变主诉检察官的意见。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对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进行跟庭考察。
  
  提起公诉的案件,实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备案制度。检察长、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主诉检察官报送备案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要及时认真审查,提出意见。
  
  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助手的意见和建议。主诉检察官的助手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由于不负责任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主诉检察官可以向检察长建议更换助手。
  
  七、加强领导,保证健康有序地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实施三年检察改革规划的重要内容来抓,以之推动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开展,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各省级检察院要根据本方案精神,提出本地区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对本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厅要带头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提倡各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长亲自办案,带头出庭。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主诉检察官的竞争,逐步承担起办案和指导、协调双重任务。
  
  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工作,运用典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八、附则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目前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确有特殊困难的基层检察院,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暂缓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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