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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节[2010]13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强项目能评后评价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
  
  (七)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发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导则》,完善重点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及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严于国家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规范,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对本地区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年度总结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在节能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予以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定期对节能评估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情况展开评议和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要督促节能评估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确保节能评估报告的质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逐步推动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全面开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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