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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有关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企业资格的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研发中心选项,并向商务部进行电子备案。 (四)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后实施,请各地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18,65197334,传真:65197332,65197322。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设立批准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年月日 研发中心性质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已缴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告日期 年月日 注:1、 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税金为自2009年7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