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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资发[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有关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企业资格的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研发中心选项,并向商务部进行电子备案。
  
  (四)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后实施,请各地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18,65197334,传真:65197332,65197322。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设立批准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年月日
  
  研发中心性质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已缴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告日期
  
  年月日
  
  注:1、 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税金为自2009年7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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