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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组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可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试点企业的评估,并对部分试点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省、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示范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由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标准化试点的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旅游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行业的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七章 示范单位的复核 第二十九条 复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复核对象为已获得“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示范单位在“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申请表》。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在收到示范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复核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核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停止复核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参与复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核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复核工作在进行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复核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应由旅游业和标准化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示范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2~3名,复核时间一般为1~2天;示范单位为地区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4~6名,复核时间一般为2~4天。 (二)复核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复核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核。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检查两个方面内容。 (四)形成复核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形成《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核单位沟通。 第三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可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示范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由国家旅游局换发“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2、《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附件1: 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名 称(章) 联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法人注册地址 省(市) 县(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标准化工作 机构名称 标准化负责 人员姓名 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旅游标准化工作情况和自我评价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单位名称: 二O 年 月 一、旅游标准化工作现状及与试点应具备条件符合性。 二、试点预期实现工作目标(包括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及实施效果等)。 三、计划工作步骤、时间进度、阶段工作内容(包括宣传培训、标准体系建立、组织实施标准、自查、申请验收等)。 时间 阶段工作内容 负责单位及参与单位 四、经费保障情况。 1、经费主要投入方向 2、经费来源(包括当地政府、有关单位经费投入等) 五、试点申请单位及受理部门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受理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