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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全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根据《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总体部署,为落实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任务和促进本溪旅游支柱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1〕39号)和《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本政发〔2010〕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生态核心带建设
  
  2010年-2011年,重点对沈丹高速公路(边牛-桥头)、本桓公路(小堡-小市)、原小小线(松树台桥-同江峪)两侧15米范围内,开展公共生态环境建设。建设内容:
  
  1.两侧植树绿化:进行高标准规划设计和植树绿化,重要部位、重要节点根据需要建设园林景观。
  
  2.房屋后退或异地搬迁:对破旧房屋采取异地搬迁的方式,腾退出绿化用地实施生态环境建设。
  
  3.保留的房屋围墙修缮:对外观及质量较好且对环境无影响的房屋和围墙予以保留,进行修缮、粉饰。
  
  4.乱堆乱建整治:对有碍观瞻的乱堆乱建、乱倒垃圾(污物)等进行整治。
  
  (二)开展生态可视带建设
  
  2010年-2011年,按照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林业局)编制的规划设计,对上述3条道路两侧15米以外至500米以内可视范围内的“小开荒”、荒山荒地及疏林灌丛、工矿废弃地全部实施绿化(以栽植云杉、红松等常绿树为主,工矿废弃地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对规划区内的零星耕地,由各县(区)按照退耕还林政策进行植树造林,同时继续执行国家粮食直补政策。
  
  二、责任分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林业局)牵头组织,所在地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分工完成。
  
  (一)市绿化委员会(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设计、工程管理和生态建设核心带的绿化工程的施工组织。
  
  (二)县(区)政府及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1)配合搞好规划设计、组织土地调查并签订租用合同、组织房屋后退或异地搬迁调查及实施、保留的房屋及围墙修缮粉饰、乱堆乱建及卫生整治、绿化后期管护等。(2)负责筹集土地流转和房屋后退或异地搬迁资金总额的40%,以及与市交通局共同承担保留的房屋围墙修缮粉饰和环境整治资金。(3)负责可视带生态建设,除上述3条带之外,本溪县政府还要负责沈丹高速公路(草河口段)、本桓公路(小市至大凹岭段),桓仁县政府负责本桓路(桓仁段)及“两高一铁”(桓仁段),南芬区负责沈丹高速公路(南芬段)两侧可视范围内“小开荒”、荒山荒地和疏林灌丛绿化,以及零星耕地退耕还林工作。
  
  (三)市交通局负责公路绿化美化,包括行道树栽植、路旁裸露地复绿,以及原小小线3个景观园(两端出入口及新小小线下路口)建设;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林业局)按照100元/延长米标准搞好围墙修缮的规划设计,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交通部门组织实施;与县(区)政府共同筹集保留房屋和围墙修缮粉饰及环境整治资金。
  
  (四)市水务局负责河道绿化,重点是温泉景观路(原小小线)太子河两岸河滩地绿化。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生态建设可视带中工矿废弃地复绿工作,按市政府要求不再审批公路两侧矿山,原有矿山不得扩大开采规模,并在2年内完成工矿废弃地复绿。
  
  (六)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土地租用和房屋后退搬迁资金总额的60%。
  
  市政府法制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农委、本溪日报社、本溪广播电视台,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时限安排
  
  对生态建设核心带,要于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规划设计;8月31日前完成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租用组卷并兑付、房屋异地搬迁组卷并兑付;9月30日前完成绿化项目招投标,并组织开展保留房屋和围墙修缮粉饰、乱堆乱建等环境整治;2010年11月-2011年4月底前完成主体绿化任务,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整个工程收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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