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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大连市统计局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大连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为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市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以下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本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本规定所指统计调查项目包括调整上级统计制度后形成的调查项目及本市建立的常规统计制度。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的频率分 1.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 2.周期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省统计局布置、市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市统计局布置并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执行国家、省统计局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市统计局与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市统计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 4.其他组织形式调查:指在管理范围内,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以外的调查。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二、审查机构及审批权限 市统计局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调整的统计调查项目,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进行审定,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 三、审批原则 1.统计单位、统计分类、计量单位、统计口径、数据格式、信息分类代码、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限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2.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统计法规规定和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3.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4.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5.各项统计调查指标设计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交叉、矛盾。 四、审批程序 依据《大连市统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大统发〔2008〕8号)和《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的几点注意事项》规定执行。 (一)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立项:拟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拟实施前提出立项计划,并填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增)》,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报告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立项时应附送设计方案(制度),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 2.初步审查: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应及时对立项申请和调查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报省局审批: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初步审查意见,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增)》和方案(制度)报省统计局审批。 4.印发:省统计局审批通过后,由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办理统一编号的文号和批准文号,立项单位方可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整上级制度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 调整上级制度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主要包括每年统计年报和定报制度的审批。 每年统计年报、定报制度的审批,应由有关报批单位填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调整)》,主要说明制度变动情况,包括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统计报表、统计指标等的调整情况。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批通过后,由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办理统一编号的文号和批准文号,立项单位方可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三)立项申请时限与工作周期 各项申请应在正式付印两周前提交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应在两周内完成审批工作程序。 (四)备案 各项调查项目必须严格按正式签发的文本印行,不允许边送审边付印,或擅自改动签发的文本。在调查制度印刷后一周内将正式文本送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三份备案。 五、监督管理 (一)各调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办理各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二)市统计局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本规定由大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