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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公有住房养护和修缮水平,确保住房安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租范围和幅度 (一)调整范围包括全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产、单位自管产)租金。调租幅度为:成套独用住房提高15%;成套伙用及非成套住房提高10%。 (二)凡1997年12月31日前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房改试点的区、县及单位,现行租金标准低于此次调租标准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也随之调整;现行租金标准高于此次调租标准的,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 二、公有住房租金具体计租办法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津政发[1992]4号)执行。实收租金金额角以下按“四舍五入”操作。 三、优惠保障措施 此次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下列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仍按2001年租金标准执行。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仍按1996年租金标准执行。 (三)对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仍按1996年租金标准执行。 (四)廉租住房承租户租金标准不作调整,仍按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执行。 四、几点要求 (一)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是一项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对调租出台工作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审慎操作、搞好培训并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工作顺利出台。 (二)各公有住房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按月收取房租,不得强行要求承租人提前交纳房租。 (三)严格租金管理,调整后的增收租金应全部用于房屋修缮,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使承租人得到实惠。 (四)公有住房管理部门要督促各公有住房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增加房屋养护、修缮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10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览表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2010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使用面积·月 分类 调租前 调租后 住房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分布比例 典型地区 全市平均 平均租金 1.59 1.8 4361.78 100% 成套独用住房 1.61 1.85 非独用及伙用 1.50 1.65 一级地段 平均租金 1.91 2.16 205 4.7% 和平区大部分地区 成套独用住房 1.93 2.22 非独用及伙用 1.80 1.98 二级地段 平均租金 1.75 1.98 532.14 12.2% 体院北、大王庄、中山路 成套独用住房 1.77 2.04 非独用及伙用 1.65 1.82 三级地段 平均租金 1.59 1.8 1304.17 29.9% 尖山、鞍山西道、 王串场、丁字沽 成套独用住房 1.61 1.85 非独用及伙用 1.50 1.65 四级地段 平均租金 1.51 1.71 1866.84 42.8% 小海地、万新村、 王顶堤、本溪路 成套独用住房 1.53 1.76 非独用及, 伙用 1.43 1.57 五级地段 平均租金 1.43 1.62 453.63 10.4% 市内六区以外的近郊 成套独用住房 1.45 1.67 非独用及伙用 1.35 1.49 注:表内所列租金标准均为砖混二等住房平均租金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