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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3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合[1997]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略) 2.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略)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略) 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略)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略)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略) 7.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略)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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