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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0]高检捕发第1号
【颁布时间】 2000-01-13
【实施时间】 200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接上页]

  7.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采取何种形式?
  
  答:根据六部委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不能采取口头通知的形式。
  
  8.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对某同案犯没有提请逮捕的,能否适用立案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答: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没有提请的,应通过追捕予以解决,不适用立案监督程序。
  
  9.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已被判决有罪;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能否适用立案监督程序?
  
  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已被判决有罪且判决已经生效的,如果审查逮捕部门认为还应当追究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10.通知立案的条件应如何掌握?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1)公安机关发现了犯罪事实;(2)公安机关发现了犯罪嫌疑人;(3)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通知立案的条件即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但是,由于通知立案具有指令性,为了确保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11.立案监督中的调查应如何进行?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查。调查的重点是查明是否存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和审查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以保证立案监督的准确性。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应当查明:(1)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2)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3)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在收到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之后,应当围绕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是否成立进行调查。需要调查时,调查的方案要报审查逮捕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调查要秘密进行,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12.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是否还要发《通知立案书》?
  
  答: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
  
  13.立案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收集调取的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是否移送给公安机关?
  
  答:根据六部委规定,立案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调查获取的证明应该立案的有关材料,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同时移送给公安机关。
  
  14.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在规定时限内不予立案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六部委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通知立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报请本院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受理。
  
  15.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怎么办?
  
  答:对于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监督,防止监督流于形式。对于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原因,有针对性地跟踪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公安机关久侦不结的,要加强联系,经常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结合公安机关开展的破大案追逃犯等专项斗争,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还可以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工作已有重大突破的案件,批捕部门要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促使公安机关加快办案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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