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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0-01-11
【实施时间】 200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从有关证明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十二条 决定立案的,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的,还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赔偿申请书副本。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立案的登记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十四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不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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