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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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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及医保基金等多渠道补偿。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核定。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方予以专项补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或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政府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
  
  (六)推进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现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城乡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阶段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孕产妇和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病管理等9大类。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着政府投入的逐步提高将不断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本地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的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中的报销比例。
  
  三、实施步骤。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进行。具体进度为:2010年5月31日前,在28个县市区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期试点,完善方案;自6月起,在不少于60%的县市区开始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综合改革;年底前在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推进综合改革。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各县市区编制、人社、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甘机编办发〔2006〕58号)和《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甘机编办发〔2008〕55号)的要求,确定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以县为单位统筹安排、总量控制、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山区、牧区、平原区、城郊区的不同情况,分类核定编制,合理设置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后勤保障三类岗位。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定编和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以“定编、定岗、不定人”为原则,确定竞聘的范围和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转变服务方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8号)、《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甘卫中发〔2010〕116号)的要求,落实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提高服务能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核定收支,合理补偿。各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甘财社〔2010〕28号),依据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或财政专户统一核算,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五)取消药品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7号)试行期间,基本药物由市或县组织招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级采购限价。
  
  (六)绩效考核,落实补助。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9号),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内部职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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